公证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基本材料(全部原件);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出生公证
一、还应提交材料原件:
1、出生证;(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如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如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2、办理赴美国、新加坡、法国、泰国、哥伦比亚的出生公证,须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寸若干张)
二、备注:证明上须注明出生地点、出生日期、生父母姓名及是否健在情况。
结婚公证
一、还应提交材料原件: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合影照片。(三寸若干张)
二、备注:
1、结婚证书遗失,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书;
2、对于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未婚公证
一、公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或公证申请人签署的未曾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二、备注: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离婚公证
一、离婚证书。(包括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证书。)
二、备注: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未受刑事处罚公证
一、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二、备注: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亲属关系公证
一、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或档案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备注:证明上须注明关系人的出生日期和居住地点。
学历公证
一、还应提交材料原件:
1、毕业(学位)证书、结业证书;
2、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二、证明:由所毕业的学校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三、备注:如毕业证书、强业证书遗失,应由所学习的学校出具学历证明或补发学历证书。)注:证明中应写明入学日期,毕业、结业日期,所学专业,颁发证书的编号。)
人民币缴存公证
一、存款凭证或金融机枪存款证明。
二、备注:此公证仅限于证明当事人本人在金融机构的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且已存满三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经历公证
一、还应提交材料原件
1、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辞职后档案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的由接待中心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2、提交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二、备注:
1、证明上须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
2、需证明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相应的专业职务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