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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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简介

       提存业务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一般公证处对提存物有一定的限制,对提存前期债务履行催告亦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建议在办理提存之前与公证处联系,以确保提存物可被接收,提存前期程序履行符合公证处的要求。

2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到期债务但对方拒不接受履行的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以担保为目的提存的条款(根据个案不同,要求也不尽相同,请与公证处联系确定);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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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提醒

       以履行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可受理的公证处

      债务履行地;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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