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概念法律依据及效力

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或其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的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或其担保人财产的公证活动。

2、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依据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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