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及所需要证明材料

1、提存公证的概念

根据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2、提存货款公证的适用范围

一方须以给付货币为履行义务的合同(协议)均可适用

3、适用提存货款公证的前提条件

(1)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合同(协议)的当事人须在公证机构签订关于提存货款问题的《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协议)关于给付货款方式的补充协议;

4、办理提存货款公证的具体程序

(1)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签订关于提存货款问题的《补充协议》;
(3)制作询问笔录;
(4)提存货款、缴纳提存费;
(5)出具提存公证书;
(6)通知付款及确认程序;
(7)领款及确认程序。

5、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及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以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例,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
(2)申请方式有两种:亲自申请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相应代理权的证明。
(3)提供证明材料:

A.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
B. 提存依据合同及协议原件;
C. 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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