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公司类业务的现场保全公证

(1)该项保全证据公证常用于:股份创立大会现场、股东(大)会现场、董事会会议现场、配售股票现场(股票认购现场)、合同洽谈过程、拍卖、招投标现场等。

(2)股份创立大会现场保全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的资格证明,筹备委员会名单及成员身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国家或地方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实行股份制的文件;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验资报告书;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股东名册及各股东所占股份数额;公司创立大会(首届股东大会)的议程;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的报告;公司章程(草案);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表决办法。

(3)股东(大)会现场保全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出席大会的股东名单及有效证件;股东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名单,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4)董事会会议现场保全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名单;出席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应交该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5)配售股票现场(股票认购现场)保全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概要;发行公告;证监会的批准发行文件;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发行人的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配售负责人分别签署承诺书;发行的具体方案。

(6)拍卖现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被拍卖物清单、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拍卖程序规则和公告;定向拍卖的,提交竞买人名单、基本情况的材料;竞买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底价或保留价文件。

(7)招投标现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招标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名单;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有关文件(其中包括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招标投标程序安排;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标底或预算或参考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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