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证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公证

(1)该项保全证据公证常用于:对违约事实进行拍照、摄像,购买侵权产品的产品或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的过程,对损害事实进行拍照、摄像,对上网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以保全侵权事实(如侵犯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或违约事实等等。

(2)特别提醒:因为进行该类证据保全涉及的过程相对复杂,为了保证保全达到预先的效果,申请人务必事先与我处公证人员沟通,预先制定保全方案。

(3)保全方式:监督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录音、摄像、拍照、现场获取或公证人员客观纪录等方式。

(4)涉及互联网上侵权和违约的保全证据公证,一般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我处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并由公证人员详细记录上网、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相关内容的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为了保证证据更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建议当事人对上网全过程进行摄像。

(5)对监督购买侵权物或者外出提取侵权证据进行保全时,应保存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单据等凭证,原件应交由我处公证人员收存制作复印件。

(6)对保全过程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的,当事人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明,我公证处可以对其进行公证。

(7)因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提取的事物或形成的照片、录像资料、录音资料、书面文件等证据,需要由我处加贴封条并制作公证书,因此,申请人一般应提供“ N+1 ” 份需进行保全的证据。(“N”表示申请人所需公证证据的份数。下同。)

(8)对保全的证据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如挑战生命极限)、进行比较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或者保全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我处不能受理。

(9)特别提醒:保全涉及侵害着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证据本身并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力。并且被保全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送达信函、文书的行为和内容的保全

(1)该项保全证据公证常用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催告行使追认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需通过在特定期间内告知他人特定事实以实现某些法律效果的场合。

(2)送达的方式: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传送达。

(3)申请人应提供“ N+1 ” 份送达文件用于制作公证书并存档。

(4)邮寄送达的,当事人应取得邮寄的凭证原件并交由我处公证人员存档制作复印件。

(5)对直接送达的,如果无法确认送达地点或者被送达人身份的,我处将无法受理,因此,建议尽可能使用邮寄送达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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