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保证书、承诺书、声明书的通知说明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三、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提供的抵押物产权必须明晰,抵押物一般是未设定过抵押或典当;再次抵押的物品必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并保证向抵押权人如实告知。

四、关于保证期间及保证人追偿权等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保证人要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保证人要在认真阅读保证书内容,并确认对保证书中的全部条款无异议;确认本人具有对该保证书中规定的代为清偿能力;确认本人能够履行保证责任,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之后,做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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