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国留学、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特别告知如下:

1、合同(协议)当事人约定合同(协议)公证后生效的,不经公证该合同(协议)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协议)的内容要完备,意思表示要清楚。当事人对公证员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接受的,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合同(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合同(协议)应依法签订,不得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4、 依法成立的合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5、需要登记或批准的要式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登记批准手续。需批准的合同批准后方可申办公证,需登记的合同也可以先公证后登记,合同当事人对按期登记承担责任。

6、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合同或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其他单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著作权法、保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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