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放弃“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的告知

一、放弃“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房产交易的双方就放弃有关二手房资金监管所承诺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房产交易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确认人。

三、房产交易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房屋及房款交付后,再到公证机构办理本公证。

四、确认人要对确认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并明确表述对确认书中的全部内容无异议。

五、交易确认书公证只证明合同对价,双方已各自完成自己的给付行为,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效力,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发生转移产权之效力。

六、确认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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