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的隐性风险与防范

委托公证是委托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委托公证以其程序简单、功能广泛、费用低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关系导致了形式各异的隐性委托公证不断出现,使委托公证这种单方授权的法律行为逐渐成为投机者规避法律或不法分子谋利的工具。近年来,关于委托公证的纠纷、投诉、撤证、赔偿案例的不断出现给公证机构带来了很大执业风险和经济损失,也给公证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笔者想从三起案例谈一谈关于隐性委托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案例一:一天,陈某持一份打印好的委托书心急如焚地来公证处说要急速办理委托书公证,经咨询得知,原来陈某的父亲正在监狱服刑,无法亲自收取到期的200万元应收账款,期限将至,故急需让父亲委托自己前去收取200万元的应收账款,由于委托书的内容及当事人身份都很特殊,公证员要求其出示法院判决书,一开始陈某拒绝出示,同时还非常专业地质问公证员:“委托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申请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公证机构就应该办理,我觉得你们没有必要要求我出示判决书并陈述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你们公证处对这份委托公证是办理还是不办理?”在公证员的一再坚持下,陈某最终出示了判决书,通过判决书公证员查明陈某的父亲犯故意伤害罪,还负有6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公证员明确告知陈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相关规定,这份委托书公证办理后将面临着被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当公证员给陈某讲明利害关系,陈某经再三考虑后决定撤回公证申请,不再要求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委托公证。

风险提示:这是一起利用委托公证处分债权、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的隐性委托公证案例。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应认识到公证员作为职业法律人,应该像法官一样有自己的心证,不能顺着当事人的思路前进,有证就办、一办了事,这种做法不可取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委托毕竟是对某些具体事务甚至重大事项的特别授权,对待这类特殊的委托公证一定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通过与当事人进行动态的交流询问,引导当事人深入地谈问题,探求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查清与办证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法律关系,解决办证疑点,确认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若当事人向公证员讲述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不符合常理、理由不能成立、事实前后矛盾,则证明当事人并未向公证员讲述实情而是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像本案例中只委托收他人收取应收账款的行为绝非简单的委托关系,而是利用委托公证处理到期债权,无条件收取转移巨额款项,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如果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公证,将会在客观上帮助罪犯转移巨额财产,损害第三方权利人的权益,将面临着撤证和赔偿的双重风险。在这类案例中若当事人坚持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员可以根据《公证法》第31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为由可以不予办理。

案例二:近日,一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带领当事人来到公证说要办理委托公证,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及房产证全部合格,当公证员问及当事人要办理什么公证时?当事人回答说是要办理房产买卖公证,公证员告知其房产买卖可以到房地产管理登记中心直接办理过户登记,这时中介人员急忙插话说是要办理委托售房公证,这让当事人感到一脸茫然、非常气愤,见此情景,公证员将中介人员和当事人叫到一起通过明法析理,告知其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告知当事人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办理该项公证?经过深入细致的沟通,当事人明白了什么是委托公证,才打消了顾虑、同意办理。试想,若办证时公证员不为当事人讲明委托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便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签署笔录和委托书,事后当事人会认为是公证机构和中介机构合伙欺骗了自己,从而会导致当事人要求撤证和投诉的风险。

风险提示:这是一起中介机构利用委托公证来倒卖房产的隐性委托公证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或中介费用,不惜背弃居间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规避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从幕后走向台前,越来越多地扮演着“当事人”的角色,怂恿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监管,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中介机构的欺骗诱导下,使委托背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而导致纠纷投诉不断发生。依据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两种办证方式,不论是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形式审查办理公证,还是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实质审查办理公证,所出具的公证书在房地产登记部门都是当事人办证过户的“通行证”,都会对当事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其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对待此类隐性房屋买卖委托公证,要求公证员一定要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和办证程序,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揭示风险,并将办理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明确告知并记录在卷。从这起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只要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尽到勤勉尽职的审查告知义务,不少矛盾纠纷和隐患都能够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累,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以最小的代价维护了公证的公信力。

案例三:近日,有对老夫妻在几个年轻人的带领下来到公证说要办理委托书公证,经审查材料合格,但看到两位老人神情紧张的样子,公证员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询问,那几位年轻人说是老人的儿子从别人那里借了一笔钱,对方担心到期还不了款,便要求让其父母来办理房产委托公证,这时公证员立即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项委托公证有欺骗、胁迫的嫌疑,公证员让几位年轻人回避后,单独同两老人进行交谈,告知其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尤其是办理房产委托公证更须慎重,委托行为一旦作出等于把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交给了别人,对方拿到委托公证书后随时都有可能出售房产,到时无处安身、流落街头、悔之晚矣!这让老人明白了问题的严重性,才对公证员讲明了事实真相,原来是不争气的儿子好赌成性,从别人那里借了高息贷款,办理这项委托公证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愿,这时公证员劝他们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通过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因为法院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不予支持的,经过沟通,两位老人如梦方醒,拒绝办理该项委托公证。试想,若公证员不为两位老人讲明委托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便为两位老人办理委托公证,事后一定会造成不良后果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风险提示:这是一起“私人借贷或地下钱庄”利用委托公证来为谋取非法利益的隐性委托公证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而委托书公证却以其办证程序简便、费用低廉受到民间担保机构或“地下钱庄”的青睐,致使一些民间担保机构或“地下钱庄”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诱导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这类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为其非法借贷披上公证这件合法的外衣,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使公证机构在客观上成为其用来进行非法借贷、规避法律制裁、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对待这类委托公证我们公证员一定为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毫不客气地揭开其虚伪的“面纱”,帮助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切不可被其利用而背离公证预防纠纷、避免诉讼的功能和社会价值。

通过分析这些隐性委托公证案例让我们应认识到,尽管委托公证程序简便、证词简单,但是只要委托公证书投入使用,就会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实质权益造成影响,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这就要求公证员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要时刻保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责任感,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不能单凭书面材料进行办证,而要对当事人的办证目的持以合理的怀疑态度,在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同时,还要与当事人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的动态交流,查明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揭示并防范各种隐性委托公证风险,还委托公证以真正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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