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委托授权处理事宜的依据原件及复印件。例如,委托他人卖房的,应提供委托人的房产所有权证。
3、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结婚证,共有人须亲自来处做意思表示。
4、委托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书应详列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委托处理事项的权限、期限、有无转委托权、委托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书写困难,可请公证员代书。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和签署委托日期的行为应在公证员面前进行。
5、委托人(包括共有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6、如要转委托他人时,转委托人必须提交原来的委托书。
7、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撤销委托的,应提出撤销委托的申请书,及时通知受托人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委托,并退回原证书。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