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打官司的区别

公证与诉讼:

都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证机关与人民法院却各以不同的职能和方式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公证是协助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一般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因为有公证书作书证,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明是非、作出判决,迅速解决争议。公证一般发生在民事、经济纠纷之前,是为了预防纠纷,强化法律监督,减少诉讼。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则是在民事、经济纠纷发生后进行的,是为了辨明是非曲直,解决纠纷。

    2)法律后果不同。公证书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认,只赋予它在法律上的证明力,不具有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强制效力,有法律规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对有纠纷的法律关系在审理后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则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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